{"billNo":"20210316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世芳","何志偉","陳素月"],"連署人":["賴惠員","湯蕙禎","吳琪銘","江永昌","張廖萬堅","李昆澤","蘇巧慧","蘇治芬","陳秀寳","蔡適應","許智傑","沈發惠","何欣純","陳靜敏","羅美玲","王美惠","鍾佳濱"],"mtime":"2024-01-18T13:53: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893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92"],"提案編號":"20委10035893","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何志偉、陳素月等20人，有鑒於近年青少年族群自殺率逐年攀升，據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統計，105年至109年間各級學校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105年自國小至大專校院為1,089件，但至109年已達8,730件，成長近八倍，顯示各級學校輔導諮商機制及輔導人力亟待加強。是以，為提升輔導量能及維護輔導品質，調整增加各級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比例，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本條規範主責處遇性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配置。第一項義務輔導人員恐有占專任員額且資格條件不符專業之嫌，故予以刪除。另新增得視需要置兼任輔導人員。\n\n二、據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統計，105至109年間各級學校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105年國小至大專校院自殺通報僅1,089件，至109年已達8,730件，成長近八倍。再者，不幸亡故者成長1.65倍，從64件增長為106件。凸顯完善輔導機制與增設輔導人力之必要。\n\n三、高等中學以下學校輔導諮商中心依本法規定實聘專輔人員與學生比約為1：4,000至4,500之間，然目前各縣市專輔人員所提供處遇性輔導量能不足消化學校轉介個案，加上考量少子化衝擊之趨勢，故於第二項調整班級數與校數比例，增聘專業輔導人員。\n\n四、考量大專校院並未設專任輔導教師，又學生輔導需求逐年遞增，爰於第五項調整大專校院適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比例，提升大專校院學生輔導量能及維持輔導品質，有效協助有輔導需求的學生。","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輔導人員若干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十五校以下者，置一人，十六校至三十校者，置二人，三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每滿九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