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3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培瑜","王美惠","林宜瑾","陳靜敏","賴品妤"],"連署人":["許智傑","蘇巧慧","羅致政","湯蕙禎","蔡易餘","邱泰源","黃秀芳","莊瑞雄","高嘉瑜","吳思瑤","趙天麟","林淑芬","范雲","鍾佳濱","黃世杰","蔡培慧","張宏陸"],"mtime":"2024-01-18T13:53: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07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3134"],"提案編號":"20委10035907","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王美惠、林宜瑾、陳靜敏、賴品妤等22人，有鑑於傷害、虐待及宰殺等暴力對待動物之犯罪事件層出不窮，動物保護法雖歷經數次修正逐漸加重刑責，仍未能有效遏止動物暴力事件發生。同時，國內數起重大動物虐殺案中也顯示行為人之心理健康出現狀況。可見僅對行為人施以刑罰，並不能根本性地解決動物暴力事件的發生。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行為人進行評估及認定是否有必要施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之規定。提供行為人合適的精神健康資源，以減少暴力事件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內，對動物保護之需要規劃相關措施，並應全力配合相關防治業務。（增訂第二條第三項）\n二、加重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之刑度。（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n三、為使條文明確，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移列至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並酌修文字；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增訂動物死亡結果以完善規定。（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n四、並明定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院對行為人進行評估及認定是否有施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之必要。即時提供行為人合適之精神健康資源，以減少暴力事件發生。（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3","說明":"增加第三項，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內，對動物保護之需要規劃相關措施，並應全力配合相關防治業務。","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動物保護之需要，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傳措施。對涉及掌理事項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加重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之刑度，加強保護動物及嚇阻效果。\n\n二、為使條文明確，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移列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並酌修文字；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增訂動物死亡結果以完善規定。\n\n三、新增第三項；臨床心理研究指出，當人面臨創傷的痛苦或龐大的壓力時，恐會以虐待兒童或動物之方式予以表達，且近年國內發生數起重大動物虐殺案件，行為人多有心理健康方面之問題。考量現行動物保護法僅以刑罰作為懲罰手段，未必能根本性地解決行為人心理層面之問題，為使此類因行為人心理健康因素之暴力虐待事件不再發生，爰明定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院對行為人進行評估及認定有施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之必要者，給予該行為人合適之心理健康資源。","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使用藥物、槍械犯前項各款之罪，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院評估認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人有施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之。\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3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