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39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6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690000"}],"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1: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沈發惠"],"連署人":["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楚茵","范雲","江永昌","林宜瑾","張宏陸","莊瑞雄","黃秀芳","陳秀寳","吳思瑤","王美惠","陳培瑜","莊競程","黃世杰","陳素月","林昶佐","劉建國"],"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11號","laws":["02708"],"提案編號":"20委10035911","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沈發惠等20人，鑒於本席選區如萬里、貢寮即存在核能發電廠，且不論運轉中或除役階段之核子反應器設施若遭破壞將可能衍生外部影響，對臺灣整體安全、社會安定及環境保護所生負面成本甚鉅，惟現行對該等不法侵害行為，僅能以刑法相關規定處理，法益保護程度顯有不足，而有強化層級化處罰對設施、設備進行侵害或破壞者之必要性，為提升保護選區居民公共安全，並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n二、增訂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有虛擬侵害其相關設備使用之刑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若遭破壞，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質外釋，將對臺灣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影響，爰參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立法體例，於第一項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罰則。\n\n三、第二項說明如下：\n\n(一)「境外敵對勢力」按「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項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n\n(二)考量國家安全概念已不限軍事方面意義，而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之影響，為有效維護臺灣國家安全及利益，爰參酌「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立法體例、「反滲透法」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於第二項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責、為境外敵對勢力而犯前項之罪者，加以更重之刑責。\n\n四、第三項說明如下：\n\n(一)為區分行為結果對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爰參酌「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所定核子事故分類基準，於第三項明定分別加重處罰之態樣。\n\n(二)「致釀成核子事故」按上述分類基準，係指造成緊急戒備事故、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n\n五、為求保護之周延，於第四項明定處罰第一項及第二項未遂犯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境外敵對勢力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境外敵對勢力以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核子事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如下：\n\n(一)「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亦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中規定」中，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n\n(二)因應資訊化時代來臨，考量核子反應器設施（包括運轉中或除役階段）之功能正常運作，除可能遭實體破壞外，亦有可能遭受網際空間如對其核薪資通系統等之虛擬破壞，爰參酌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立法體例，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相關態樣之處罰規定。\n\n三、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說明三。\n\n四、第四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說明四。\n\n五、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第三十一條之一說明五。","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二　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境外敵對勢力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境外敵對勢力以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情形致釀成核子事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52","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3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