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連署人":["林楚茵","吳琪銘","林俊憲","賴惠員","蔡適應","莊瑞雄","鍾佳濱","王美惠","陳歐珀","羅致政","邱泰源","張廖萬堅","陳素月","蘇震清","羅美玲","趙正宇","陳秀寳"],"mtime":"2024-01-18T13:54: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21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417"],"提案編號":"20委10035921","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有關第五屆世界棒球經典賽（WBC）於2023年3月8日至15日在三個國家進行初賽。本次臺灣A組初賽比賽中，中華隊選手張○○表現出色，但據報導張○○在2019年亞錦賽後取得了12天的補充兵役資格，免去原有的四個月兵役，並在2020年服完補充兵後，成為體育署「列管球員」，依照規定必須接連五年參加國際賽的集訓和比賽。惟2022年底傳出，張○○有意婉拒中華隊的徵召，因此運動選手兵役問題再次浮現。此外，總統府於2022年12月27日宣布，從2024年開始，義務役期恢復為一年，不再開放專長或研發替代役的申請，對許多運動選手的生涯將造成衝擊，必須面臨一年無法接觸專長訓練的困境。為避免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中斷訓練而影響其比賽成績，爰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俾有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略以，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2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又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補充兵施以12天軍事訓練。\n二、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役男於軍事訓練期間之執行，係由「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所規範，屬行政規則性質，其法律效力或有不足，擬修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或於法律中授權訂定辦法以規範之，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於服兵役期間維持訓練之制度更臻周延。","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7-05-26-修正:21","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增加「期間」二字，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履行補充兵役義務之「期間」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以供遵循。","修正":"第十七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