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陳歐珀"],"連署人":["黃國書","張其祿","林俊憲","林淑芬","湯蕙禎","郭國文","陳椒華","何欣純","林思銘","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陳素月","黃世杰","陳培瑜","鍾佳濱","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3:54: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25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35925","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陳歐珀等19人，鑑於違停案件居高不下，致交通安全大受影響，現行罰鍰顯然毫無遏阻效力。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違規臨時停車之罰鍰由現行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提高至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將違規停車之罰鍰由現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提高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針對汽車違規停車及違規臨時停車設有罰鍰，但近年來案件量仍居高不下，對於交通安全威脅甚大。目前之罰鍰無法達到嚇阻違規之效果，顯然過輕，因此提案修正。\n二、爰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違規臨時停車，由現行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n三、另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由現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05-22-修正:74","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針對汽車違規停車及違規臨時停車設有罰鍰，但近年來案件量仍居高不下，對於交通安全威脅甚大。目前之罰鍰無法達到嚇阻違規之效果，顯然過輕，因此提案修正。\n\n二、爰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違規臨時停車，由現行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修正":"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n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70","說明":"爰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由現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