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黃國書","林俊憲","羅美玲","張其祿","湯蕙禎","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張廖萬堅","王美惠","莊瑞雄","黃世杰","陳素月","陳培瑜","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mtime":"2024-01-18T13:54: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27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806"],"提案編號":"20委10035927","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鑑於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強制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嚴重干預職業執行自由。雖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然強迫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制定最低參與時數及相關罰則，顯然已對律師執行業務之自由造成過大之限制。爰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強制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改為宣示律師應協助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法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該條文強制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嚴重干預職業執行自由。\n二、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然強迫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制定最低參與時數及相關罰則，顯然已對律師執行業務之自由造成過大之限制。\n三、爰提案修正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將第一項強制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改為宣示律師應協助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n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42","說明":"現行條文強制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嚴重干預職業執行自由。雖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然強迫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制定最低參與時數及相關罰則，顯然已對律師執行業務之自由造成過大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強制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改為宣示律師應協助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律師應熱心公益，促進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