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馬文君","張其祿","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陳椒華","廖婉汝","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李貴敏","鄭麗文","高金素梅","林思銘","王鴻薇","楊瓊瓔"],"mtime":"2024-01-18T13:54: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29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4550"],"提案編號":"20委10035929","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七項對於各縣市政府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之規定，惟缺乏所涉相關部會橫向資料統整機制之規劃，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必須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相關事項。\n二、為統籌與強化各縣市少輔會政策規劃與執行功能，明定由司法院每年會同相關部會機關，公開發布各縣市少輔會執行成效與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n三、綜上，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n\n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n\n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n\n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n\n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n\n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n\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30","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必須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相關事項。基此，少輔會所涉部會機關甚廣，包括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法務部、財政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機關，因此考量由司法院主責統整規劃，以發揮實質辦理效益。","修正":"第十八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n\n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n\n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n\n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n\n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n\n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司法院應會同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法務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會機關，每年公開發布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執行成效與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