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溫玉霞","張育美","吳怡玎","鄭正鈐","吳斯懷","廖婉汝","翁重鈞","陳超明","李貴敏","王鴻薇","李德維","徐志榮"],"mtime":"2024-01-18T13:54: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38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35938","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鑒於體育運動賽事的黃牛票猖獗，以今年度棒球經典賽，台灣對巴拿馬的內野票，原價2,600元，竟喊價到3,600元；對戰古巴1,000元的外野票，哄抬到1,500元，甚至諸多體育賽事，都能夠看到黃牛哄抬票價以獲取不當利益，將不利我國運動產業之發展，也不利於提升並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是以，為根本性杜絕於體育運動賽事的黃牛票，參酌新修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之處罰，並增訂吹哨者及獎勵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例立法的目的在於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合先敘明。\n\n三、惟體育運動賽事的黃牛票猖獗，以今年度棒球經典賽，台灣對巴拿馬的內野票，原價2,600元，竟喊價到3,600元；對戰古巴1,000元的外野票，哄抬到1,500元，甚至諸多體育賽事，都能夠看到黃牛哄抬票價以獲取不當利益，將不利我國運動產業之發展，也不利於提升並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n\n四、考量以高價轉售運動賽事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參酌現行修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其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五、目前運動賽事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係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訂定第三項以刑罰處罰之。\n\n六、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爰訂定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n\n七、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黃牛違法案件之檢舉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爰訂定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以茲明確。","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