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溫玉霞","廖婉汝","林思銘","楊瓊瓔","李貴敏","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徐志榮","翁重鈞","馬文君","鄭正鈐","王鴻薇","吳斯懷"],"mtime":"2024-01-18T13:55: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45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20"],"提案編號":"20委1003594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我國於八十一年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使銀元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中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現行「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為達成法律用語之一致性，爰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銀元改為新臺幣元，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於八十一年已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以致銀元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現行「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實有修改之必要。\n二、此外，我國於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前，考量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問題，涉及法規適用之一致性，訂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並於該法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n三、綜上所述，為達成法律用語之一致性，爰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銀元改為新臺幣元，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金額。","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law_content_id":"01720:01720:2011-11-15-修正:10","說明":"鑒於我國已於八十一年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以致銀元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本條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實有修改之必要；又因我國於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前，考量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問題，涉及法規適用之一致性，訂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並於該法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爰將本條之一百元以下罰鍰，改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