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溫玉霞","廖婉汝","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徐志榮","馬文君","翁重鈞","王鴻薇","鄭正鈐","林思銘","李貴敏","吳斯懷"],"mtime":"2024-01-18T13:55: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46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2701"],"提案編號":"20委1003594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我國於八十一年廢止「銀圓及銀圓兌換券發行辦法」，使銀圓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中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現行「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為達成法律用語之一致性，爰擬具「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銀元改為新臺幣元，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於八十一年已廢止「銀圓及銀圓兌換券發行辦法」，以致銀圓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現行「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實有修改之必要。\n二、此外，我國於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前，考量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問題，涉及法規適用之一致性，訂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並於該法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n三、綜上所述，為達成法律用語之一致性，爰擬具「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銀元改為新臺幣元，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金額。","對照表":[{"law_id":"02701","law_name":"原子能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子能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置、讓與、受讓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701:02701:1968-04-26-制定:38","說明":"鑒於我國已於八十一年廢止「銀圓及銀圓兌換券發行辦法」，以致銀圓喪失其法源依據，另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再依八十九年公布之「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然本條之貨幣單位仍為銀元，顯不符我國當前之貨幣規定，實有修改之必要；又因我國於廢止「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前，考量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問題，涉及法規適用之一致性，訂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並於該法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爰將本條之一萬元以下罰鍰，改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置、讓與、受讓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701:02701:1968-04-26-制定:39","說明":"將本條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數額。","修正":"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n\n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n\n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n\n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n\n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law_content_id":"02701:02701:1968-04-26-制定:40","說明":"將本條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其數額。","修正":"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n\n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n\n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n\n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n\n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