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王鴻薇","曾銘宗","溫玉霞","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鄭麗文","徐志榮","翁重鈞","馬文君","鄭正鈐","林思銘","吳斯懷","李貴敏"],"mtime":"2024-01-18T13:55: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47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25"],"提案編號":"20委10035947","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近年來國際間頻傳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之案例，使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並無聘用運動心理人員之相關規定，且當前亦無運動心理人員相關規範，顯見我國針對運動員之心理問題，重視程度仍有所不足，為使我國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能得到即時且妥善處理，避免我國優秀運動員發生憾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實施或舉辦運動培訓或各項運動賽事中，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要求訂定運動心理人員資格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年來國際間頻傳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之案例，使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然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各單位應預防運動傷害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未針對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要求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且當前亦無運動心理人員相關規範，顯見我國針對運動員之心理問題，重視程度仍有所不足。\n二、此外，諸多研究顯示運動員之心理狀況將影響其於賽場上之表現，若運動員之心態良好，於賽場上將能發揮更好之運動表現。反之，若運動員長期處於高壓環境無法得到緩解，易使運動員患上心理疾病甚至自殺。近年來，亦有諸多頂尖選手呼籲各界，重視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甚有國際頂尖運動員因心理問題退賽，如美國體操天后拜爾斯退出東京奧運、日本網球女將大坂直美退出法國網球公開賽等，前述狀況皆顯示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已迫在眉睫，實有必要修法，以期藉此照顧運動員之心理健康。\n三、綜上所述，為使我國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能得到即時且妥善處理，避免我國優秀運動員發生憾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實施或舉辦運動培訓或各項運動賽事中，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要求訂定運動心理人員資格辦法。","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9","說明":"鑒於近年來國際間頻傳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之案例，使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亦有各領域之頂尖選手呼籲各界，重視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然本法仍無聘用運動心理人員之相關規定，且當前並無運動心理人員相關規範，顯見我國對運動員之心理問題，重視程度仍有所不足，為使我國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能得到即時且妥善處理，避免我國優秀運動員發生憾事，爰於本條明定，實施運動培訓或辦理各項賽事，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用運動心理人員，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運動心理人員之資格。","修正":"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另為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n\n前項所指運動心理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