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楊瓊瓔","費鴻泰","賴士葆","曾銘宗","洪孟楷","鄭麗文","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廖婉汝","羅明才","吳怡玎","陳雪生","翁重鈞","溫玉霞","徐志榮","馬文君"],"mtime":"2024-01-18T13:55: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48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25"],"提案編號":"20委1003594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鑒於我國已於100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該公約規定，應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積極參與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然現行「國民教育法」卻無保障女性參與特定體育團體相關規定，顯不符公約之規定；另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和建議亦指出，當前體育運動仍存在性別歧視，且改善進度緩慢，前述言論皆顯示我國當前推動女性平等參與體育運動相關政策仍須加強改善，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業務，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並納入考核項目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已於100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該公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中規定：「應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積極參與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然現行「國民體育法」卻無保障女性參與特定體育團體相關條文，顯不符公約之規定。\n二、此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和建議第65點：「體育運動中的性別歧視和性別化為學校、大學和其他機構參加此類活動的女性創造一個不受歡迎的環境，雖該問題已在2017年《推廣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中引起關注，但進展緩慢。」；另於第66點指出：「建議改變運動和休閒娛樂領域的刻板行為，並在體育運動和相關報導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及露出」。前述之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中，皆顯示我國當前之體育運動仍存在性別歧視，且改善進度緩慢，實有必要修法加速改善。\n三、綜上所述，為落實女性能平等參與體育運動相關活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業務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並納入考核項目之一。","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n\n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n\n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n\n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n\n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n\n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n\n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n\n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n\n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n\n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n\n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n\n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n\n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n\n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n\n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n\n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6","說明":"鑒於我國已於100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該公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中規定：「應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積極參與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然現行本法卻無保障女性參與特定體育團體相關條文，顯不符公約之規定。且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和建議中第65點說明：「體育運動中的性別歧視和性別化，為參加此類活動的女性創造了不受歡迎的環境，雖於2017年之《推廣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中引起關注，但進展緩慢」。另在66點中提出：「建議改變運動和休閒娛樂領域的刻板行為，並在體育運動和相關報導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及露出」，前述意見和建議，皆顯示我國當前之體育運動環境仍存在性別歧視，且改善進度緩慢，為落實女性平等參與運動相關活動，爰於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之業務，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修正":"第三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n\n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n\n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n\n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n\n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n\n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n\n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n\n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n\n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n\n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n\n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n\n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n\n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n\n十三、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n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n\n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n\n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現行":"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n\n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n\n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n\n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9","說明":"為督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性別平等參與業務之辦理進度，爰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之考核項目，增加性別平等參與。","修正":"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n\n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及性別平等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n\n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n\n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