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楊瓊瓔"],"連署人":["馬文君","賴士葆","林思銘","羅明才","徐志榮","曾銘宗","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溫玉霞","翁重鈞","鄭麗文","陳雪生","林德福","廖婉汝","費鴻泰"],"mtime":"2024-01-18T13:55: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49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8133"],"提案編號":"20委1003594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楊瓊瓔等18人，鑒於現行「文化基本法」於108年6月5日公布施行迄今，已約4年時間，然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之文化發展基金，至今於該法中仍未訂定其財源依據，顯不符現行「財政紀律法」第八條之規定，為讓文化發展基金有明確之財源依據，爰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明定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然該法自108年公布實施迄今，已約4年時間，仍未於該法訂定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依據，顯不符現行「財政紀律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顯有修法之必要。\n二、此外，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建築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又於第三項規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另當前無線通信設備快速發展，文化藝術與相關影音、活動於網路上快速傳播，使人民更容易接觸文化藝術相關影音、活動，豐富人民之文化生活，且日本及韓國公共媒體之營運經費，亦多來自收視費及執照費等。為推動文化藝術及公共媒體之發展，實有必要將前述之相關費用納入文化發展基金財源。\n三、綜上所述，為讓文化發展基金有明確之財源依據，爰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明定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對照表":[{"law_id":"08133","law_name":"文化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8133:08133:2019-05-10-制定:24","說明":"鑒於本法自108年6月5日公布實施迄今，已約4年左右時間，然本法卻未規定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依據，顯不符現行「財政紀律法」第八條：「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實有修法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依據，修正如下：\n\n一、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因無線通訊設備發展快速，文化藝術相關影音及活動於網路上快速傳播，人民更容易接觸文化藝術相關影音、活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亦加速文化藝術相關產業之發展，且參酌日本、韓國公共電視之營運經費，亦多來自於收視費、執照費等。爰此，將政府拍賣無線通信或廣播執照之頻譜標金，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納入其財源之一，確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另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包括，固定通信頻率使用費、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衛星通信頻率使用費、專用電信頻率使用費、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實驗研發電信頻率頻率使用費。\n\n二、依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建築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若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爰增訂第三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一、政府頻譜拍賣標金之百分之十費用。\n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百分之三十費用。\n三、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收入。\n四、受贈收入（包括個人與公私法人之捐贈）。\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六、政府預算撥補。\n七、其他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