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林宜瑾","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蔡培慧"],"連署人":["黃國書","賴惠員","蘇治芬","張廖萬堅","羅美玲","蘇巧慧","邱志偉","王美惠","許智傑","蘇震清","湯蕙禎","陳秀寳","陳靜敏","陳素月","張宏陸","林楚茵"],"mtime":"2024-01-18T13:52: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55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5955","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林宜瑾、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俊憲、蔡培慧等22人，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於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處罰仍嫌偏低，致嚇阻效果不足，宜有加重刑責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詐騙犯罪集團化、國際化，與我國電信自由化、金融科技化，及資金流動全球化息息相關，加上資金國際流動成本大幅降低，詐騙集團便能利用「虛擬通貨」、「外匯期貨」或「博弈遊戲」等各種話術，誘騙被害人。然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無論詐騙金額高低、被詐騙人數多少，最多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難起嚇阻之效。\n二、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2021年詐欺發生件數達2萬4千餘起、被害人超過4萬4千人，當時已創下新高紀錄。截至2022年底詐騙件數創下新高，發生件數2萬9千餘件，單就投資詐騙案件就發生5,947件，財損新臺幣27億7,397萬8,263元，台灣詐騙案創下10年來新高。\n三、據刑事局統計，去（111）年下半年5個月內，各類型詐騙案共12,807件，民眾財損高達新臺幣29億元，且詐騙案件占所有刑事案近3成比例。詐騙集團為了不讓自己詐欺獲利被司法機關發現，收買他人帳戶供被害人轉帳之用。提供帳戶之人有時是詐騙集團成員之一，有時是成員以外之人販售、被迫或被騙提供自己名義的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新興科技等方式洗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隱藏資金去向逃避司法追查，達到洗錢目的。由於人頭帳戶提供者輕忽或不知行為之嚴重性，加上疫情期間隔離、孤立、人心恐懼，以及網購、申貸大幅增加，使詐騙及人頭帳戶等問題更形嚴重。\n四、詐騙集團須透過人頭帳戶收款，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出賣帳戶民眾，多認定觸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但如此犯行屬「幫助犯」，必須依附在「正犯」成罪情況下才能判刑，且刑期也可打折，嚇阻力不足，形成執法機關疲於奔命打詐，人頭帳戶依舊氾濫現象。考量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為現今我國洗錢犯罪最為猖獗之犯罪手法，新增第三十條第三項，提高幫助犯刑事責任。","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修訂第一項。\n\n二、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將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嚇阻效果。","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