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4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楊曜"],"連署人":["余天","黃秀芳","洪申翰","湯蕙禎","鍾佳濱","莊競程","邱泰源","吳思瑤","蘇巧慧","陳培瑜","賴品妤","黃世杰","陳秀寳","吳琪銘","蔡適應","陳素月"],"mtime":"2024-01-18T13:55: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957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2588"],"提案編號":"20委10035957","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楊曜等18人，鑒於近年長照機構消費爭議仍時有所聞，為強化其保護機制，參照老人福利法之文字修訂；為保護長期服務使用者人身安全，增列不得對其之不當行為，並增列吹哨條款，鼓勵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勇於揭發不當行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免得人身暴力之危脅。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期照顧服務法自民國104年施行後，雖於本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設有相關消費保護機制，但我國高齡化社會期高齡人口攀高，爭議糾紛仍時有所聞，但近年仍不時發生重大爭議事件。經查近10年長照服務糾紛之民事判決約為18件，法院判決多肯定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其消費保障應更加強化之。為健全法制，強化訂定契約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之文字，其法更臻完善。（第四十二條）\n二、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十六條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之條文；參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任何形式之歧視之條文，修訂本法第四十四條之相關型態，另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條之規範，為保護責任知悉者之通報與吹哨，應保障其相關權益，避免遭受侵害。（第四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n\n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47","說明":"一、為健全法制，強化訂定契約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之文字，並進行更完整之規範。\n\n二、本法自民國104年施行後，相關爭議糾紛仍時有所聞，雖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各縣市政府應設置長照申訴及調處機制，但近年仍有重大爭議事件。查近10年長照服務糾紛之民事判決約18件，法院判決多肯定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其消費保障應更加強化之。","修正":"第四十二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n\n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並應送本法第七條之會議通過。\n\n長照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現行":"第四十四條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49","說明":"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6條免於剝削、暴力與虐待之條文內容；參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任何形式之歧視等內容。\n\n二、另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條之規範，為保護責任知悉者之通報與吹哨，應保障其相關權益，避免遭受侵害。","修正":"第四十四條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疏忽、暴力、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執行職務時如發現若有發生前述事項，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通報。\n\n長照機構負責人或代表負責人行使管理權者不得因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中止服務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長照機構負責人以外之人曾參與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4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