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曾銘宗","吳斯懷","林德福","溫玉霞","吳怡玎","王鴻薇","鄭正鈐","李貴敏","陳以信","廖婉汝","萬美玲","馬文君","廖國棟Sufin‧Siluko","林思銘","鄭麗文","洪孟楷","張育美"],"mtime":"2024-01-18T13:56: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083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608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由於網路詐騙日益猖獗，根據最新民調顯示，高達9成民眾希望加重刑罰嚇阻犯罪。有鑑於此，為有效遏止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所定各類詐欺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所定加重詐欺之刑度，以及明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來網路假投資廣告詐騙案件猖獗，為有效遏止本條所定各類詐欺行為，爰提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所定加重詐欺之刑度至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另新型態詐騙多樣化，如投資詐騙廣告透過影片分享網站傳播，或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等，致使詐騙犯行不斷擴散，難以有效防範，為此爰增列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四款，明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鑒於近來網路假投資廣告詐騙案件猖獗，為有效遏止本條所定各類詐欺行為，爰提高本條所定加重詐欺之刑度至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另新型態詐騙多樣化，如投資詐騙廣告透過影片分享網站傳播，或以偽造不實影音或電磁紀錄犯之等，致使詐騙犯行不斷擴散，難以有效防範，為此爰增列本條第四款，明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