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連署人":["鍾佳濱","蘇巧慧","楊曜","黃秀芳","莊競程","陳素月","余天","洪申翰","邱泰源","湯蕙禎","劉建國","吳思瑤","邱志偉","吳琪銘","陳秀寳","黃世杰"],"mtime":"2024-01-18T13:5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086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2518"],"提案編號":"20委10036086","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鑒於現行非法廢棄物棄置清理，因不法業者違法傾倒，除相關刑事責任及行政罰鍰之外，雖負擔清理責任義務，查近年重大爭議案件，不法業者脫產時有所聞，致使未即時清理，造成環境二次汙染。為解決上述之情況，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入來源以及使用之用途，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依據該類案件處理之狀況，及時清理廢棄物棄置，相關經費得申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後續代位求償後繳付回基金。希冀透過此方式，第一時間進行整治，避免未來須付出更多整治經費，或無法挽回環境汙染之狀況。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為依據第十五條規範之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本法並未明訂基金之收入來源，參照其他法規之體例，新增第十六條之一之條文，完善規範資源回收基金之收入來源。又依財政紀律法第五條之規範，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本基金成立為民86年3月28日立法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基金之收入以及使用。\n二、鑒於現行環保署於101年12月4日函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債權保全追蹤運作標準作業程序」。依程序規範，涉及刑事責任追訴，應立即啟動行政調查，後續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行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但程序執行到最後，不法業者常有脫產之狀況，以致於無法第一時間完成清理，導致廢物物棄置之汙染，又因未即時清理，加劇環境之汙染。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若清理義務人逾期未清理完畢，為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其環境汙染之情況，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清理義務，相關費用考量地方主管機關財政恐怕會有困難，修訂本法由本基金支付處理之，待後續代位求償後，再行繳回本基金，使本基金能夠持續運作。","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據本法第十六條所成立，本法相關之內容未明訂基金之收入來源，參照其他基金之規範，新增第十六條之一之條文，以期完善資源回收基金之規範及職掌。\n\n三、本法原未規範基金來源類別，參照相關法規之規範，新增本條文。又本條文並未違反財政紀律法第五條之規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民國87年7月1日推動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用於執掌本基金之相關用途以及管理收入事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之規定繳納之款項。\n二、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三、基金孳息收入。\n\n四、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n\n五、違反本法之罰金及行政罰鍰。\n\n六、地方主管機關代位求償非法棄置場址之清理費用。\n\n七、其他有關收入。"},{"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n\n一、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n\n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n\n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n\n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19","說明":"一、鑒於現行環保署於101年12月4日函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債權保全追蹤運作標準作業程序」。但依據該程序規範，涉及刑事責任追訴，應立即啟動行政調查，後續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行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但程序執行到最後，不法業者常有脫產之狀況，以致於無法第一時間完成清理，導致廢物物棄置之汙染，又因未即時清理，加劇環境之汙染。\n\n二、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若清理義務人逾期未清理，為避免造成環境汙染，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其環境汙染之情況，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清理，並由基金支付處理之，後續代位求償後，再繳回本基金。","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n\n一、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n\n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n\n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n\n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n\n五、非法棄置場址之清理義務人未限期清理，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後，得代為履行清理義務之費用。\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