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余天","林岱樺"],"連署人":["陳明文","湯蕙禎","邱泰源","張廖萬堅","吳玉琴","吳琪銘","陳亭妃","何欣純","鍾佳濱","蘇震清","許智傑","張其祿","蔡易餘","羅美玲"],"mtime":"2024-01-18T13:5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095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36095","案由":"本院委員余天、林岱樺等16人，有鑑於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移工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罰鍰及不予換證處分，然本國移工大量行蹤不明另有其結構性因素，此舉不僅無法降低移工行蹤不明比率，亦對合法業者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國移工每年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不斷增加，此係國內長照人力及基層勞動力市場供需失衡所致，且移工逃跑後非法工作薪資較合法移工薪資高，遭查獲者僅裁罰最高新臺幣1萬元之逾期居留罰款，並由移民署短暫收容即遣送回國，全無嚇阻之效，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此卻需承擔移工行蹤不明責任，顯失公平。\n二、又自102年12月25日修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罰則後，移工每年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並未因此減少，且因主管機關未積極查緝及罰責過低，致非法媒介者日益猖獗，甚至已發展成一條龍產業，造成合法業者動輒遭受罰鍰或不予換證處分。\n三、經查，移工來源國政府為該國國民出國工作訂定各項保護政策，其國人出國工作所需費用已大幅減少，甚至零付費。移工入境後，機場關懷中心對移工實施法令講習、並講解在台工作權益及申訴管道等，若移工遭受不當對待，隨時可向1955或其母國駐台辦事處投訴，申訴管道暢通。\n四、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國移工三年期滿須離境一日之規定，期降低來源國仲介之剝削，穩定我國僱傭關係，然修法六年以來，移工行蹤不明人數持續大幅增加，截至112年1月底，移工行蹤不明未查獲人數已逾8萬人，顯未見成效。\n五、反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公權力，不得限制移工行動自由、通訊自由，亦不得扣留財物，移工縱有行蹤不明之意圖，亦無有相對手段，防止其逃跑。\n六、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需正視勞動力不足之結構性問題，為減少移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應從改善市場供需失衡情況著手，並修法加重非法媒介者、非法雇主及非法移工之罰則，提高檢舉獎金及查緝獎金，以保障合法業者生存權。","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n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n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n\n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n\n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n\n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n\n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n\n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n\n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n\n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n\n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n\n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n\n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n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n\n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45","說明":"一、我國面臨勞動力不足之結構性問題，移工逃跑人數及比例節節攀升。\n\n二、私立就服機構不得限制移工行動自由、通訊自由，亦不得扣留財物，移工縱有行蹤不明之意圖，亦無有相對手段，防止其逃跑。\n\n三、欲減少移工行蹤不明狀況，應從改善市場供需失衡情況著手，並修法加重非法媒介者、非法雇主及非法移工之罰則，提高檢舉獎金及查緝獎金。\n\n四、為免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動輒遭受罰鍰及不予換證之處分，爰刪除第一項第十七款，暨第二項條文，其餘款次併同調整。","修正":"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n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n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n\n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n\n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n\n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n\n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n\n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n\n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n\n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n\n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n\n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n\n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n\n十七、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n\n十八、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n\n十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