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7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4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6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6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90000"}],"議案名稱":"「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洪申翰","王定宇"],"連署人":["王美惠","陳歐珀","黃世杰","蘇巧慧","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范雲","陳素月","賴品妤","羅美玲","林昶佐","陳培瑜","湯蕙禎"],"mtime":"2024-01-18T13:26: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097號","laws":["02553"],"提案編號":"20委10036097","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王定宇等16人，有鑒於職能治療師依現行法規執行相關業務，必須由醫師開具之職能治療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方能執行。隨著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職能治療服務需求日益增加，另外，各領域例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業已涵蓋職能治療師之重要角色。為提供民眾職能治療之可近、便利性，俾使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爰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能治療師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過去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中所制定之業務項目，必須由醫院開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才能執行，然隨著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職能治療服務需求日益增加，職能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僅限於醫療體系，早期療育與特殊教育、職業重建與職業安全、身障與長照服務、國民健康促進等領域，均已持續提供職能治療之專業介入。\n二、新增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指各領域例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各法業均已就符合可使用服務之對象資格之條件，因此，現行法令規範已顯造成民眾非必要之困擾與經濟負擔，如特殊教育學生、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已是長照服務對象……者，依特教法、身權法、長服法……等法令規定亦應以取得服務對象之知情同意為原則。","對照表":[{"law_id":"02553","law_name":"職能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11","說明":"依衛生福利部民國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917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已不限於機構，配合其意旨修正本條文字內容。","修正":"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原第一項第一款之規範未涵蓋民眾（含照顧者）對於職能治療專業有需要之指導與諮詢，增加民眾對於職能治療相關之諮詢或洽詢指導之管道，俾利協助與鼓勵對病人身分敏感之民眾，盡早接受正規醫療體系之服務。爰參酌《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之體例，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n\n二、職能為日常生活中有目的之活動，係人類存在、角色及環境需求所需要。職能治療師運用任務分析及環境審視，來確保與個人能力適合之職能，使服務對象能實現功能性目標及參與社會，職能治療師醫療專業與臨床知能，治療或協助生理、心理、發展障礙或社會功能上存有障礙及需要之人，使其能獲得最大之生活獨立性。爰於第一項新增第六款「日常職能訓練及指導」，其為職能治療師之專業主軸，係指功能性之變化造成個案需要協助，進而提供訓練計畫或方案，於現今醫療系統、早期療育與特殊教育、職業重建與職業安全、身障與長照服務、國民健康促進等領域，均已持續提供職能治療之專業介入。\n\n三、依據美國職能治療學會（AOTA）與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WFOT）對於職能治療之定義，除疾病治療之醫療外，更涵蓋健康促進（promoting health and well being）與傷病預防（prevent injury，illness or disability）之範疇，意即以「個案為中心（client-centred）」之醫療專業，並且透過職能專業促使服務對象達到健康及滿意的生活，以協助其能夠參與日常生活活動為最大目標。\n\n四、各領域例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業已涵蓋職能治療師之重要角色。爰於第二項敘明職能治療師應依醫師開具診斷或書面指示所為之合理業務範圍，並新增第三項，規範職能治療師於執行第二項以外之業務時，應遵行之事項。","修正":"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日常職能訓練及指導。\n\n七、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八、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n職能治療師得採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其相關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職能治療師執行第二項以外之業務，應取得對象之知情同意。"},{"現行":"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16","說明":"配合第十二條進行文字修正，一併調整。","修正":"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或服務對象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或服務對象由醫師再行診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