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黃國書","陳素月","湯蕙禎","游毓蘭","劉世芳","張其祿","許智傑","鍾佳濱","洪申翰","何欣純","林思銘","羅致政","江永昌","趙天麟","林淑芬"],"mtime":"2024-01-18T13:56: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098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5125"],"提案編號":"20委10036098","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為保障兒少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3條：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n二、「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所有兒童皆能使用的遊戲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多元刺激、寬敞、安全、具互動性、有趣及舒適等特色。","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17-修正:27","說明":"一、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3條：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n\n二、「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所有兒童皆能使用的遊戲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多元刺激、寬敞、安全、具互動性、有趣及舒適等特色。","修正":"第二十四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共融性遊戲場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