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mtime":"2024-01-18T13:56: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106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522"],"提案編號":"20委1003610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關於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繳清應納稅金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有統一之規定，且明確規範免加滯納金之事由，是以使用牌照稅法已無重複規定之需要，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為統一執行之依歸即可。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21-12-28-修正:3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故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為統一執行之依歸。是以本條已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本條文相關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n\n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4-05-30-修正:34","說明":"一、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n\n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