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馬文君","鄭麗文","陳超明","孔文吉","游毓蘭","林德福","吳斯懷","翁重鈞","萬美玲","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李德維","溫玉霞","魯明哲"],"mtime":"2024-01-18T13:56: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110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5125"],"提案編號":"20委10036110","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根據衛福部2016年至2021年之兒少失蹤統計，計有兒童4,369件，少年3萬3,338件，平均每年約6,284人。兒少失蹤、離家問題之防治，涉及警政、社政、教育等單位職掌，亟需跨部門、跨領域、跨專業合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現行失蹤或行方不明之兒童少年之協尋及相關防治工作有明確法源依據，強化我國兒少人身安全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n\n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n\n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n\n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n\n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n\n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n\n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n\n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n\n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n\n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n\n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n\n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n\n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n\n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n\n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n\n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n\n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26","說明":"根據衛福部2016年至2021年之兒少失蹤統計，計有兒童4,369件，少年3萬3,338件，平均每年約6,284人。兒少失蹤、離家問題之防治，涉及警政、社政、教育等單位執掌，亟需跨部門、跨領域、跨專業合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現行失蹤或行方不明之兒童少年之協尋及相關防治工作有明確法源依據，強化我國兒少人身安全之保障。","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n\n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n\n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n\n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n\n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n\n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n\n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n\n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n\n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n\n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n\n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n\n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n\n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n\n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n\n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n\n十五、對失蹤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就業、心理、法律、醫療與其他必要服務。\n\n十六、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n\n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