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5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李德維","鄭麗文","陳超明","孔文吉","廖婉汝","游毓蘭","林德福","吳斯懷","翁重鈞","萬美玲","溫玉霞","林文瑞","林思銘","鄭正鈐","洪孟楷"],"mtime":"2024-01-18T13:56: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6111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5125"],"提案編號":"20委10036111","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認為附設之公共停車場現行法律已明定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而公有路外停車場做為公共停車空間之一環，除設置身心障礙者之專用停車格外，亦應比照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設置孕婦之專用停車位。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n\n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n\n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n\n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27-修正:39","說明":"附設之公共停車場現行法律已明定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而公有路外停車場做為公共停車空間之一環，除設置身心障礙者之專用停車格外，亦應比照附設之公共停車場設置孕婦之專用停車位。","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n\n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n\n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n\n六、公有路外停車場。\n七、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5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