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40000"}],"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3:51: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黃秀芳","張廖萬堅","邱志偉"],"連署人":["莊瑞雄","陳靜敏","江永昌","蔡易餘","吳玉琴","陳素月","吳思瑤","陳培瑜","高嘉瑜","洪申翰","林靜儀","蘇治芬","鍾佳濱","陳歐珀","蘇巧慧","蔡培慧","羅致政","王美惠","許智傑","余天","賴惠員","吳琪銘"],"first_time":"2023-07-17","last_time":"2023-07-25","會期":7,"屆期":10,"meet_id":"臨時會院會-10-7-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663號","laws":["01275"],"提案編號":"20委1003766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秀芳、張廖萬堅、邱志偉等26人，有鑑於保護各場所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強化對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針對補助案件申訴、調查、訴訟過程之相關費用，撤銷、廢止、追回性騷擾事件加害人領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獎勵或補助、延長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之申訴期間、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或相關專業資源協助、加重性騷擾行為之罰鍰和刑責，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六條之一，為保護各場所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強化對被害人之權利保障，使其於案件申訴、調查乃至訴訟過程能獲得支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得核發相關醫療、驗傷、採證、心理復健、訴訟、律師或其他費用之補助。\n二、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呼應「性騷零容忍」之精神，犯性騷擾之情事屬實者，若領受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獎勵或補助之自然人，應予撤銷、廢止或追回，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補助三年至五年；辦理獎勵或補助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將該犯性騷擾情事之領受自然人列為拒絕名單並公告至少三年。\n三、修正第十三條，將性騷擾案件於機關內之申訴期間由一年調整為三年，以保障被害人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另有鑑當事人提出申訴後，恐面臨巨大身心壓力，為提供當事人必要之支持和協助，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視當事人之心理健康情形，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或相關專業資源協助。\n四、修正第二十條，加重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之罰鍰，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加重至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五條，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之刑責，加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護各場所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強化對被害人之權利保障，使其於案件申訴、調查乃至訴訟過程能獲得支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得核發相關醫療、驗傷、採證、心理復健、訴訟、律師或其他費用之補助。\n\n三、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規定，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核發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經費補助之。","修正":"第六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n\n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n\n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n\n三、其他費用。\n\n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補助，得給予經費補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呼應「性騷零容忍」之精神，犯性騷擾之情事屬實者，若領受有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獎勵或補助者，應予撤銷、廢止或追回，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補助三年至五年。\n\n三、辦理獎勵或補助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該犯性騷擾之情事之領受人列為拒絕名單並公告至少三年。","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領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獎勵或補助之自然人，如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有性騷擾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三年至五年。\n\n辦理獎勵或補助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該前項之獎勵或補助領受之自然人列名拒絕受理名單，並刊登於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至少三年。"},{"現行":"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16","說明":"一、將性騷擾案件於機關內之申訴期間由一年調整為三年，以保障被害人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n\n二、有鑑當事人提出申訴後，恐面臨巨大身心壓力，為提供當事人必要之支持和協助，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視當事人之心理健康情形，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或相關專業資源協助，以避免憾事發生。","修正":"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調查期間，應視當事人之心理健康情形，提供心理輔導或相關專業資源之協助。\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現行":"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5","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性騷擾事件裁罰統計」，近三年性騷擾裁罰事件，二○二二年四百八十九件、平均裁罰金額一萬八千六百四十元；二○二一年四百八十四件、平均裁罰金額一萬九千四百零六元；二○二○年三百二十二件、平均裁罰金額一萬八千七百零六元，裁罰案件呈上升趨勢，裁罰金額卻明顯偏低，為達遏止效果，爰修正提高罰鍰金額。","修正":"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有鑑近期台灣#MeToo運動喚起對於性騷擾受害者權益之重視，為強化對被害人之支持，確保其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進一步防制性騷擾行為，爰修正加重刑責。","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