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1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40000"}],"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3:51: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培慧","王美惠"],"連署人":["蔡易餘","吳玉琴","許智傑","陳秀寳","羅致政","蘇治芬","陳明文","黃秀芳","張廖萬堅","陳素月","黃世杰","洪申翰","林靜儀","林昶佐","吳思瑤","邱志偉","蘇巧慧","高嘉瑜","陳靜敏"],"first_time":"2023-07-17","last_time":"2023-07-25","會期":7,"屆期":10,"meet_id":"臨時會院會-10-7-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683號","laws":["01275"],"提案編號":"20委10037683","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王美惠等21人，鑒於社會性騷事件頻傳，時常發生未成年受害者不敢發聲之狀況，尤其南投的偏鄉地區有其隔代教養、家長於處理時也不知所措之情形。受害者勇敢發聲並不容易，性騷擾蒐證也需要時間協助，惟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行政申訴期限為事件發生後一年過於嚴苛，且相關罰則過於寬鬆。政府應協助建立受害者支持系統，申訴期與相關防治措施與規定更應嚴格審慎，以確保被害者之權益。有鑑於此，爰修正受害人申訴管道放寬申訴期，另提高性騷擾防治措施相關罰則，並有其時間、心理建設家人支持及社會支持，建立性別平等友善工作環境。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n\n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n\n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n\n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n\n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4","說明":"一、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將學校定義擴及至軍警校院、矯正學校及宗教學校，使各類性學校接受到相同之保障。\n\n二、第三項配合第四項之修正，將「學校」刪除，改納入第四項中。","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n\n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n\n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n\n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警校院、矯正學校及宗教學校。\n\n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5","說明":"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自2013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四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2013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配合相關規定予以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在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說明":"一、性騷擾事件之受害者於受害當下往往不敢發聲，直至成年後方得尋求管道，然而因現行法規目前僅規範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然而，許多受害者因受到害怕，無法在短時間內尋求申訴管道，因而錯過申訴期間。\n\n二、近期所發生許多性騷擾事件受害者，都是在此波me too事件爆發後才漸漸勇敢說出事實經過。甚至，今年6月南投被揭露之狼師校長惡行超過30年，且受害者人數眾多，然而受害者當時僅為小學生，依據一般經驗法則，應無法期待小學生有足夠智識能於當下完成申訴程序，現行申訴期間顯過於嚴苛。\n\n三、參考國外之研究統計，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進行長達五年之調查，於2017年底發表了調查報告，其報告顯示受害者首次受害年齡51.5%發生於10歲至14歲之間、31.1%發生於5歲至9歲間，且加害者有83.8%為成人，顯見在年齡上加害者多為成年人，且未成年受害者眾多。\n\n四、此外，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其受害經歷，然24年僅為平均值，有些甚至長達30年以上。基此，應修正申訴期間並拉長至被害者成年後20年顯為合理，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在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現行":"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5","說明":"加重性騷擾之罰鍰，由現行條文「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為保障受性騷擾之受害者，加重並提高罰金之金額至三十萬元以下，以維護受害者之權益。","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1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