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1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40000"}],"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3:51: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陳秀寳","劉建國","林俊憲","高嘉瑜"],"連署人":["吳玉琴","邱志偉","劉世芳","羅致政","王定宇","江永昌","余天","林宜瑾","吳思瑤","吳琪銘","林靜儀","張宏陸","陳素月","陳培瑜","陳靜敏","黃世杰","黃秀芳","蔡適應","羅美玲","蘇巧慧"],"first_time":"2023-07-17","last_time":"2023-07-25","會期":7,"屆期":10,"meet_id":"臨時會院會-10-7-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686號","laws":["01275"],"提案編號":"20委1003768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陳秀寳、劉建國、林俊憲、高嘉瑜等25人，有鑑於我國性平三法施行以來，國人性平意識逐漸提升，2023年臺灣發生#MeToo社會運動，許多性騷擾被害人礙於制度缺陷，隱忍多年才在社群媒體上揭開過往受害經驗。為回應#MeToo運動，完善本法未臻之處，強化性騷擾調查及防治責任，加強對性騷擾行為人教育，且強化對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社會福利資源及法律諮詢等協助，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升被害人權益，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性騷擾處理過程應遵守保密原則，且明定主管機關須提供心理輔導、諮商、社會福利資源、法律諮詢等被害人協助。\n二、為保障非職場、校園性騷擾被害人，於事件處理時，與職場及校園性騷擾有一致標準，增訂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組成調查小組，且必要時，可協調社政機關調查委員協助之。\n三、性騷擾為權力的展現，現行申訴以一年為限是因考量於公眾場合受陌生人性騷之證據保存，惟仍有部分案件為受熟識者性騷，爰將期限延長至二年；且性騷擾發生時，若當事人未成年，或與行為人有權勢關係，仍難以於兩年內申訴，爰新增例外條款，以保障其申訴之權益。\n四、為保障不分性別者免於受性騷擾威脅，得享有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爰提高性騷擾行為人及機關未完善處理之罰則，以加強警示，避免包庇之情事。","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n\n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說明":"為符合性別平等、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爰將性騷擾定義從違反他人意願，修正為未經他人同意，而對他人實施性或性別有關等行為，落實積極同意。","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未經他人同意而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n\n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5","說明":"性騷擾相關業務由衛生福利部保護司主管，爰增訂衛生福利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6","說明":"一、為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機關提供被害人協助服務，爰修正本條，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利經費編列。\n\n二、被害人協助服務包含但不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諮商服務、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法律服務等。","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服務事項。\n五、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九、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n\n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n\n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7","說明":"一、為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機關提供被害人協助服務，爰修正本條，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利經費編列。\n\n二、被害人協助服務包含但不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諮商服務、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法律服務等。","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n\n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n\n四、關於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服務事項。\n五、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n\n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16","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非職場校園之性騷擾，加害人為陌生人者高達七成，現行法為維護證據，原先設計以一年為申訴期間。然實務上卻顯示，被害人往往受到此限制，來不及提出申訴，因而導致加害人逍遙法外，爰修正第一項，將申訴期限延長至二年。\n\n二、有鑑於專業團體如醫師公會、律師公會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公會，對會員有就專業倫理行管理、監督、懲處之責任與權限，若加害人為是類團體會員，是類團體應納入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提出申訴之對象，爰修正第一項後段。\n\n三、考量未成年遭受性騷擾或遭受權勢性騷擾之被害人，更屬於弱勢中的弱勢，往往在當下無法提出，因此增列申訴期限例外情形，爰新增第二項。\n\n四、權勢性騷擾，應參酌中華民國刑法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中，有關權勢關係之定義：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修正":"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向加害人就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監督之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或涉及權勢性騷擾或其他嚴重情事者，不受前項二年之限制。\n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警察機關調查小組組成，應有地方婦幼警察隊代表，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與會，且處理性騷擾申訴應比照第十四條處理。\n\n三、若性騷擾申訴人事發當時未成年，或是性騷擾情事涉及中華民國刑法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所定義之權勢關係：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委託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委員協助。","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組成三至五人之調查小組處理。調查小組成員應受過性騷擾防治之相關專業訓練，應有婦幼警察隊代表，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調查。\n\n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或涉及權勢性騷擾或其他嚴重情事者，應委託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委員協助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避免重複詢問以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n\n三、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明訂被害人身分保密規定並施以必要保護措施。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於第二項明訂對當事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性騷擾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n\n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現行":"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5","說明":"一、鑑於性騷擾的本質，就是權力落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非職場、校園性騷擾申訴，過去五年申訴案件大幅增加，二零二二年甚至已超過兩千件，其中有女性被害人佔高達九成五。而未申訴的黑數，不得而知。為保障性別平等，不分性別者皆免於性騷擾的威脅，加強對性騷擾行為人之警示，長期而言降低性騷擾的發生，爰將現行罰則自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並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行為人接受至少二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n\n二、為確保性騷擾之裁量標準各地方一致，避免包庇之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明訂裁處標準，提供地方政府參酌，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接受至少二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n前項裁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7","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非職場、校園性騷擾申訴，過去五年申訴案件大幅增加，二零二二年超過兩千件，其中女性被害人佔高達九成五。為加強機關處理性騷擾之責任與義務，避免包庇情事，爰修正第一項，將機關違反處理性騷擾申訴或調查程序者，納入得裁罰事由，現行罰則自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n\n二、為確保各級機關於調查期間落實保密原則，爰新增第二項罰鍰。\n\n三、為確保性騷擾之裁量標準各地方一致，避免包庇之情事，衛生福利部應明訂裁處標準，提供地方政府參酌，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保密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前項裁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1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