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1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10/07/02/01/LCEWA01_10070201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991/11245019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會期":"10-07-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7-17","2023-07-18","2023-07-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4"],"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7-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725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6人、委員許智傑等25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21人、委員范雲等25人、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24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建國等20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3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81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0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2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5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4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82140000"}],"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3:51: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first_time":"2023-07-17","last_time":"2023-07-25","會期":7,"屆期":10,"meet_id":"臨時會院會-10-7-2-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709號","laws":["01275"],"提案編號":"20委1003770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日臺灣＃MeToo運動持續延燒，顯示出現行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範圍未臻明確，且申訴期間過短，不利被害人申訴救濟，被害人保護之規範密度亦所不足。為真正接住被害人，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n\n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9-01-12-修正:2","說明":"一、鑑於現行規定之但書於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情形，係直接排除本法之適用，不僅不利於整體一般性之規範，亦容易致生適用上之漏洞，為徹底落實性騷擾之防治及被害人之保護，爰以本法作為性騷擾防治之一般性規範，以補足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密度不足之處。\n\n二、鑑於性平三法適用之灰色地帶恐致性平三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管轄之認定不一，致被害人無法主張權益，爰於第二項就性平三法之適用有疑義時，參考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修正":"第一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n\n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但書之適用有疑義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5","說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已經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一併修法調整之。","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n\n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n\n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7","說明":"為強化被害人保護資源協助，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遞延。","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n\n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n\n四、關於建置性騷擾被害人保護之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事項。\n五、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n\n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n\n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9","說明":"一、明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且負管理權責之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修正第一項。\n\n二、為利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時，採取相關之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爰將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為第三項，並增訂三款具體明確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協助被害人申訴及於必要時保全相關證據（如行為人之基本年籍資料、記錄性騷擾事實發生經過）、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之所屬場所安全進行檢討、改善（如照明設備調整、視線死角改善等）。\n\n三、考量性騷擾事件於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屬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時，並非每一事件發生當下皆可知悉，為明確此時其等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爰增訂第四項規定。\n\n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又考量性騷擾樣態多元，為利第二項規定之一定人數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爰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性騷擾防治之準則應包括內容，增訂性騷擾樣態，另考量相關處罰已於法律定明，爰併刪除「懲處辦法」為該準則應規範內容。","修正":"第七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n\n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n\n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n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於必要時保全相關證據。\n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n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n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前項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治療、諮商或輔導、法律協助、保護措施、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治療、諮商或輔導、法律協助、保護措施、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現行":"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16","說明":"一、有鑑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之時效恐不足以令被害人充分行使其權利，且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係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爰修正第一項，將申訴期間調整為三年，以利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行使其申訴之權利。\n\n二、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因智慮未臻成熟或因權勢關係受監督、照護而未行申訴，為周全保護性騷擾事件未成年被害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修正":"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n\n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n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n\n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7","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分別規範相關場所主應採取之預防措施及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1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