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2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721號","laws":["07123"],"提案編號":"20委1003772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迄今一年多來，在實務運作上尚有規範不足之處，無法即時保護被害人及遏阻跟蹤騷擾之不法行為，亟需檢討修正。為強化個人人身安全及建構更完備的保護體系，使法律更加貼近人民需求，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5","說明":"一、第一項後段文字增列為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據司法院統計，今（112）年1到3月跟蹤騷擾保護令審理終結時間，每件平均44.66天，核發時間過長恐緩不濟急，爰增訂第三項，如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n\n四、基於保護被害人考量，現行實務運作上，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以取得書面告誡為必要，惟仍有法院以無書面告誡為由駁回聲請之例，有違立即保護目的，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保護令之聲請，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以資明確。\n\n五、明定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應於四小時內裁定，以達迅速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爰增訂第五項。\n\n六、原第三項、第四項移列至第七項、第八項。","修正":"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於調查後，有事實足認為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之急迫危險者，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緊急保護令。\n\n前二項保護令之聲請，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n\n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應於四小時內裁定之。\n\n第一項及第三項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n\n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18","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不僅使被害人心生恐懼，甚至嚴重干擾生活作息，具有威脅及危險性，現行規定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罰過輕，不易阻止加害人犯意，實不足以有效遏止跟蹤騷擾行為，爰提高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之罰則。","修正":"第十八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n\n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2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