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82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723號","laws":["01237"],"提案編號":"20委10037723","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近年性騷擾案件頻傳，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至111年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成立案件合計從539件增至1,515件，成長181%，顯示我國性騷擾問題非常嚴重，並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影響，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n\n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n\n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23-01-10-全文修正:8","說明":"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增第二項文字。","修正":"第七條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n\n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n\n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現行":"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n\n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n\n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n\n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n\n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23-01-10-全文修正:57","說明":"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增第二項文字。","修正":"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n\n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n\n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n\n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n\n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82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