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06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0139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4013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偶有不肖業者以不正當方式壟斷門票，或以惡意哄抬高額票價牟取暴利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又無法有效遏止黃牛行為，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運動事業或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偶有不肖業者以不正當方式壟斷門票，或以惡意哄抬高額票價牟取暴利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運動事業或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權益，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款，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n二、衡酌運動產業之發展特性，及保障消費者公平合理獲取產業活動票券之目的，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適用運動賽事票券管理規範，並增加檢舉機制。","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n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17-11-07-修正:8","說明":"一、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偶有不肖業者以不正當方式壟斷門票，或以惡意哄抬高額票價牟取暴利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運動事業或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權益，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款，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n\n二、配合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原款條次變更。","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n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三、協助推動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n十四、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衡酌運動產業之發展特性，及保障消費者公平合理獲取產業活動票券之目的，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適用運動賽事票券管理規範，並增加檢舉機制。","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運動賽事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06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