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06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2/112210179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2/112210179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2/112210179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2/112210179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0-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254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77720000"}],"議案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10-20","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7: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0147號","laws":["02022"],"提案編號":"20委1004014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保險法過去兼顧人性尊嚴及防範道德風險，增訂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得以限額給付提供其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之規定，然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目前卻與保險法一致規範，導致郵政簡易人壽暫停銷售，無法有效提供民眾基本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兼顧人性尊嚴及防範道德風險，參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爰增訂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其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之規定。\n二、鑒於保險法尚無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而係另於人身保險各險種之示範條款分別約定，爰刪除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規定，俾利與業界作法一致。","對照表":[{"law_id":"02022","law_name":"簡易人壽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n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2022:02022:2018-11-09-修正:7","說明":"為兼顧人性尊嚴及防範道德風險，參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訂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其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n\n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n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n\n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n\n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n\n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n\n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n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law_content_id":"02022:02022:2018-11-09-修正:21","說明":"鑒於保險法尚無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而係另於人身保險各險種之示範條款分別約定，爰刪除第四款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規定，俾利與業界作法一致。","修正":"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n\n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n\n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n\n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n\n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現行":"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n\n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law_content_id":"02022:02022:2002-06-11-全文修正:21","說明":"配合第二十條刪除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n\n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06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