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06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7: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0148號","laws":["07152"],"提案編號":"20委1004014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於未來10年將有378萬人將陸續退休，但新增的工作年齡人口卻只有181萬人，為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率，爰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落實尊嚴勞動，保障就業穩定及經濟安全，並保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與健康，建構友善就業環境，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並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單一人力市場，導致中央政府財政負擔，爰新增透過所得稅申報之薪資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等規定，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內容包含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以使公眾可知悉違法雇主完整裁罰資訊，並使勞動法規立法體例一致。","對照表":[{"law_id":"07152","law_name":"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law_content_id":"07152:07152:2019-11-15-制定:30","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於未來10年將有378萬人將陸續退休，但新增的工作年齡人口卻只有181萬人，且根據2021年勞動部調查，發現台灣在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動參與率皆低於主要國家。\n\n二、為落實尊嚴勞動，保障就業穩定及經濟安全，並保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與健康，建構友善就業環境，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並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單一人力市場，導致中央政府財政負擔，爰新增透過所得稅申報之薪資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n\n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薪資之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現行":"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7152:07152:2019-11-15-制定:50","說明":"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等規定，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內容包含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以使公眾可知悉違法雇主完整裁罰資訊，並使勞動法規立法體例一致。","修正":"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06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