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06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癌症防治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7: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0149號","laws":["02565"],"提案編號":"20委1004014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國民罹患癌症情形嚴重，惟全民健保針對癌症用藥與新興醫療給付限制嚴格，使得癌症病友及家庭，往往無法負擔相關新藥及新興醫療高昂費用，只能放任病情惡化，或者勉強支應卻拖垮家庭經濟。為保障癌症病人用藥權益，提升癌症病人新藥可近性，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應發展預防醫學，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修正第五條）。\n二、癌症已經連續41年為台灣十大死因之首，尤其對於確診晚期之癌症病友而言，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經常為了疾病治療可近性感到憂心不已。現行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各項疾病的多元治療，然而癌症治療之新興藥品及治療技術研究發展迅速，創新藥品推陳出新，隨之而來的藥費亦要價不菲，非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所能盡數涵蓋。面對新藥及新興醫療就在眼前，癌症病友們卻無法獲得協助的關鍵，就在於現有政府的支持不夠。我國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已面臨迫切永續改革之際，這也導致相關新藥的預算使用上非常侷促，逐年增加的幅度也有限，顯已無法再提供更多支持。對此，政府應建立起過渡性的支持機制，讓病友和家屬們，在健保納入給付之前，獲得一定程度的協助。（修正第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2565","law_name":"癌症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癌症防治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5","說明":"一、新增第一項，國家應確保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n\n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及第三項。\n\n三、第二項明定國家之義務，應致力於精進醫療技術及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n\n四、第三項明定國家應加強預防醫學在癌症預防工作的應用。根據WHO指出三分之一的癌症是可以預防的，透過控制慢性病（含癌症）四大危險因子為菸、酒、不健康飲食及缺乏規律運動，可以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並應推動防癌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人有正確觀念並主動落實癌症防治措施，降低癌症發生之機率。","修正":"第五條　國家應保障人民有平等接受癌症防治之機會。\n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n\n國家應積極推動預防醫學於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癌症預防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加強相關教育及宣導工作，使國民能積極落實癌症防治措施。"},{"現行":"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16","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明定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減輕我國癌症病人及其家人家屬之負擔。基金來源明定於第二項，並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n\n二、另考量該基金之穩健運作及順利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相關財源除政府編列預算、民間捐贈外，應包含如空汙、土汙、水汙、毒害、菸捐等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產品或產業之特別捐提撥。","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n\n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n一、政府預算撥充。\n二、菸品健康福利捐。\n三、捐贈收入。\n四、基金孳息收入。\n五、其他收入。\n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06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