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5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12-13","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7: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070號","laws":["03623"],"提案編號":"20委1004107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距今已逾十八年，為反應經濟發展成果，兼及不同行業別受僱者離開職場後老年生活安全之平等，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距今已逾十八年，惟我國受僱員工實質總薪資自八十九年之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八千餘元，迄一百十一年之五萬三千餘元，二十餘年僅成長10%，薪資成長緩慢，受僱員工分享GDP發展成果比率過低，顯有檢討空間。\n二、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一百十二年七月施行，依法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由政府提撥65%、公務人員提繳35%，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經換算，等同公務人員之雇主（政府）須負擔其中9.75%，提撥比例明顯優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之6%。\n三、為反應經濟發展成果，兼及不同行業別受僱者離開職場後老年生活安全之平等，爰適度調整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9%。","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距今已逾十八年，惟我國受僱員工實質總薪資自八十九年之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八千餘元，迄一百十一年之五萬三千餘元，二十餘年僅成長10%，薪資成長緩慢，受僱員工分享GDP發展成果比率過低，顯有檢討空間。\n\n二、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一百十二年七月施行，依法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由政府提撥65%、公務人員提繳35%，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經換算，等同公務人員之雇主（政府）須負擔其中9.75%，提撥比例明顯優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之6%。\n\n三、為反應經濟發展成果，兼及不同行業別受僱者離開職場後老年生活安全之平等，爰適度調整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9%。","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九。\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5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