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55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1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7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7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9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楊瓊瓔","鄭正鈐","曾銘宗","羅明才","張育美","吳怡玎","陳以信","陳雪生","王鴻薇","徐志榮","翁重鈞","廖婉汝","李德維","鄭麗文","謝衣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25: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07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4107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酒駕零容忍，全民共識！法務部108年2月編號017新聞稿表示：「就酒駕犯罪者而言，沒收車輛具更直接之效果」。酒駕累犯公布姓名，從111年3月3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滿一年，110年酒駕發生36,241件，111年35,127件，總體件數看似有減少，但「酒駕累犯」一犯再犯！顯示酒駕問題層出不窮，立法院多次修法提高處罰，仍難收具體成效，各界呼籲必須針對「酒駕累犯」沒收其車輛，以避免酒駕累犯反覆實施酒駕犯罪。本席等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於十年內再犯酒駕者，或因酒駕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其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統計111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有效執行件數1萬3,149件，有效執行金額新台幣3億5,190萬2,007元。\n二、酒後駕車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僥倖心態，將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根據2018年媒體報導網路民調，詢問『「酒駕肇事車當場沒收，請問您覺得有助於減少酒駕肇事事件嗎？」認為非常有幫助有52.2%，還算有幫助21.6%，兩者高達73.8%。』顯示，社會普遍認同，沒收酒駕者車輛具直接效果，更能產生嚇阻作用。\n三、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件數（統計到2022.03.31~2023.05.12）：\n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專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法務部108年2月27日《酒駕肇事害命法務部修法加重刑罰》編號017新聞稿表示：「就酒駕犯罪者而言，沒收車輛具更直接之效果」。2018年媒體報導網路民調，詢問「酒駕肇事車當場沒收，請問您覺得有助於減少酒駕肇事事件嗎？」認為非常有幫助有52.2%，還算有幫助21.6%，兩者高達73.8%。顯示，社會普遍認同，沒收酒駕者車輛。","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本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曾犯本條第一項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者，或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且無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二之情形，其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5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