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6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8: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147號","laws":["01060"],"提案編號":"20委1004114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公民投票法》已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因應該法將公投之選政與選務合一歸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明文入法，以符合實情。另，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為過渡條文，失去時效性，應予以刪除。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該法第三條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公民投票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並非僅有公民投票選務之辦理，爰此對本法做文字修正，以符合實情。\n二、配合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事項及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範圍。（第二條及第六條）\n三、為符實務情況，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業務事項。（第九條）\n四、本法第十二條實施至今逾十年，並無本條之情形，應刪除失去時效性的過渡條文。（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n\n二、修正第六款規定，並增列第七款，以符合法制體例。\n\n三、現行條文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現行":"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6","說明":"一、《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n\n二、刪除第一款有關公民投票選務法規。\n\n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六款依次遞移。","修正":"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四、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五、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六、委員提案之事項。\n\n七、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除辦理選舉業務外，尚須辦理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現行條文僅規定本會辦理選舉業務，非符合實情，爰將「罷免」及「公民投票」一併納入。","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法第十二條實施至今逾十年，並無本條之情形，應刪除失去時效性之過渡條文。","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3","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增列第二項。","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6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