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6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154號","laws":["01806"],"提案編號":"20委1004115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律師法僅明文禁止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而未明文規範辦理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惟其他事件及程序所需之法律專業不遜於訴訟事件，且屢有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各該事件，致破壞司法威信及損害當事人之權益，為維護司法尊嚴、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爰擬具「律師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律師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144","說明":"一、訴訟事件以外之事件及程序（例如家事非訟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訴願事件等）所需之法律專業不遜於訴訟事件，且屢有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各該事件，致破壞司法威信及損害當事人之權益，為維護司法尊嚴、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有必要將各該事件及程序納入無律師證書者不得執行職務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又所謂辦理，除包括受委任代理當事人參與各該程序外，亦及於為當事人撰作書狀、提供法律意見等相關行為，併予敘明。\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6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