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6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160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0委1004116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係刑事被告對其重要防禦權之放棄，攸關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捨棄，自應以書狀為之。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刑事被告如於審判期日當庭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將喪失其上訴權，除非檢察官另行上訴，否則該被告所受刑事判決將因而確定，對其防禦權之影響實屬重大，又上訴權之行使係一律應以書狀為之，規範上自應使兩者之程式規定相一致，以避免訴訟權保障密度之落差。且上訴期間係二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故審判效率並不會因為被告未捨棄上訴而生重大不利影響。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被告防禦權之實效，爰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均應以書狀為之。","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五十八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n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84","說明":"一、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其餘未修正。\n\n二、所謂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原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得行使上訴權之法定期間內，明示不為上訴之謂（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58號刑事判例參照）稗使案件得早日確定，其目的無非在於促進審判效率，然就刑事被告而言，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在檢察官未另行上訴的情況下，將使刑事被告無從再為救濟以爭取更有利之裁判結果，直接面臨國家刑罰權對其生命、自由或財產之剝奪，顯非出於刑事被告權利之保障，不利於其防禦權之充分行使。\n\n三、且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如與上訴權行使之規定相較，上訴權之行使，一律應以書狀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然上訴權之捨棄及撤回上訴，竟能於審判期日以言詞之方式為之，兩相對照，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範，對於被告權利保障之密度顯有不足，更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虞。\n\n四、又上訴期間係二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縱被告未明示捨棄上訴權，其如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亦不得再行上訴，故相較於確定判決所致生之人身自由拘束往往動輒以年月計，審判效率之促進亦僅不過二十日，故被告之防禦權實應優先於審判效率而受保障。\n\n五、綜上，有鑑於刑事被告如於審判期日當庭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將喪失其上訴權，除非檢察官另行上訴，否則該被告所受刑事判決將因而確定，對其防禦權之影響實屬重大，又上訴權之行使一律應以書狀為之，自應使上訴權行使及捨棄之規定相一致，避免訴訟權保障規範密度之落差。且上訴期間係二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故審判效率並不會因為被告未捨棄上訴而生重大不利影響。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被告防禦權之實效，爰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均應以書狀為之。","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n\n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6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