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6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09-22","last_time":"2023-09-26","meet_id":"院會-10-8-1","mtime":"2024-01-18T13:46: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161號","laws":["04514"],"提案編號":"20委1004116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公正評價配偶雙方對婚姻生活之經濟上貢獻，並強化保障處經濟上不利處境之離婚配偶之經濟安全，促進性別平等，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我國法及判決實務上認為，依法所享有之退休金之期待權或將來之期待權非屬於計算《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應計算之「現存之婚後財產」，儘管退休金之基礎在於退休金請求權人在婚姻關係中所為之給付，致使其配偶於家庭中之貢獻未獲充分公正之評價，此進而導致配偶之經濟安全蒙受有相當之不利益。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並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第29號一般性建議書指出，此項安排未能反映出需要利用這些規定來改善婦女在家庭關係中所承擔的較高成本。因此，為彰顯（多數為女性之）配偶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的付出與貢獻，促進性別平等，保障經濟上不利處境者之離婚配偶之經濟安全，將退休金期待權及將來之請求權之財產上利益，比照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婚後財產計算，洵有必須。爰參酌我國於2018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二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三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等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因離婚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配偶依法享有之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之財產上利益，於婚姻關係在審定退休年資期間存續範圍內，視為婚後財產，合併計算。\n\n二、增訂第三項，明定依法享有之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之涵括範圍，並未納入依據如《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所享有之養老保險給付，以兼顧請求權人及被請求權人之經濟安全及配偶間經濟上之平等之目標。\n\n三、另為促進不同性傾向者之間之平等，爰修正第一項、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移列至第四項極第五項）之規定，將「夫或妻」以更為中性之「配偶」取代之。","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因離婚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配偶依法享有之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之財產上利益，於婚姻關係在審定退休年資期間存續範圍內，視為婚後財產，合併計算。\n前項所稱之依法享有之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如下：\n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n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退休金。\n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退休金。\n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退休金。\n五、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n六、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退伍金或退休俸。\n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之退休儲金。\n八、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退休金。\n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離職儲金本息。\n十、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n十一、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n十二、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n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n十四、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之退休金。\n配偶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配偶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現行":"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n\n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n\n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n\n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n\n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說明":"一、配合法定財產制將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之財產上利益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併予修正共同財產制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n二、另為促進不同性傾向者之間之平等，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將「夫或妻」以更為中性之「配偶」取代之。","修正":"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配偶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n\n前項勞力所得，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依法享有之職業年金期待權或將來之請求權之財產上利益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n\n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n\n配偶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n\n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law_id":"04514","law_name":"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照現行實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現存之婚後財產之範圍進行計算之時點，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之規定，在協議離婚之情形，係以「離婚登記生效、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在裁判離婚時，以「起訴時」為準。至於法院和解、調解離婚時，若係一併提起裁判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則實務上是比照裁判離婚，以起訴時為準，但若未一併提起裁判離婚而是僅先行就離婚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實務上則以「和解或調解成立時」為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內容於上開各時點成立時確定，並據以計算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撤銷權時點。此時點若係於修正前發生，且係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認定新舊法適用，則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n\n三、惟基於離婚配偶間之財產上平等、保障經濟上不利處境之離婚配偶之經濟安全之政策目標，法安定性之價值並非無可退讓，爰增訂第六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明定於修法前繫屬於法院，但修法後尚未確定者，法院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蓋相較於已經判決確定或已經協議成立之情形，此類情形之法律狀態本固有不確定性，實無需給予相同之法安定性保障。\n\n四、我國於2018年修法施行局部性之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制度以來，有極少數勞工對軍公教人員提出請求分配之情形，因所謂之「互惠條款」遭機關否准之情形。互惠條款係為追求職業間之平等此一正當目標，誠屬有據。惟一方面，原來引入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制度所欲達成之配偶間之平等、離婚配偶經濟安全及性別平等之政策目標，亦因互惠條款受到嚴重的減損，另一方面，局部性施行之結果並非可歸責於具勞工身分之配偶，而係可歸責於國家之立法不完備，然不利後果全由其承擔，洵有未當。但若僅純從該制度之政策目標來看，長期以來離婚配偶皆不能請求分配退休金之不公平情形，若一律容許在修法後透過訴訟加以補償、進行分配，亦會對現有法律狀態造成劇烈影響，此即2018年引入該制度時明文規定向後生效之所以，民法親屬編之修正亦應重視此一影響。是為兼顧法安定性及配偶間平等、經濟安全保障及性別平等等政策目標，爰以曾提出分配申請卻因互惠條款遭否准者為限，明定溯及既往之主體範圍，並配合制定二年之落日條款。","增訂":"第六條之四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施行前離婚者，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依各款規定辦理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n\n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或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n\n二、離婚配偶之一方曾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二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三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請求分配退休金遭否准者，以否准原因係因他方未依法享有同等分配請求權者為限，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退休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6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