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43+08:00","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培瑜","林楚茵","王美惠","何志偉","范雲","黃世杰","陳靜敏","鍾佳濱","陳素月","賴品妤","吳玉琴","羅美玲","莊競程","沈發惠","陳秀寳","何欣純","林靜儀"],"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59號","laws":["04711"],"提案編號":"20委10041259","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為補充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規定，因此，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虛擬通貨」。此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虛擬通貨」之用詞定義。因其蓬勃發展且具有財產價值，故應列為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範圍。\n二、另外，現行申報保險契約，僅揭示保險契約名稱、類型，未顯露其他如保險金額等資訊，對公職人員財產之透明度，顯有不足，應予明定。\n三、為因應先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放寬公務員之兼職規定，擬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將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一定金額以上獲取之對價、報酬、智慧財產權、肖像權之授權所得，納入申報範圍。","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n\n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n\n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n\n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n\n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n\n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虛擬通貨」。此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虛擬通貨」之用詞定義。因其蓬勃發展且具有財產價值，故應列為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範圍。\n\n二、另外，現行申報保險契約，僅揭示保險契約名稱、類型，並未顯露其他如保險金額等資訊，對公職人員財產之透明度，顯有不足，應予明定。\n\n三、為因應先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第十五條，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擬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將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獲取之報酬、智慧財產權、肖像權之授權，所獲取之對價，納入申報範圍。","修正":"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n\n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n\n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虛擬通貨、保險契約、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n\n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n\n四、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務員依法兼職收入，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獲取之報酬、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對價。\n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n\n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