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信託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53+08: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林靜儀","賴惠員","莊競程","江永昌","何志偉","王美惠","余天","吳思瑤","范雲","邱泰源","湯蕙禎","趙天麟","吳玉琴","陳靜敏","黃世杰","陳培瑜","羅美玲","鍾佳濱"],"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62號","laws":["01585"],"提案編號":"20委10041262","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鑒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增加，而且沒有近親、繼承人之單身、獨居老人也日益增多，為使銀髮族對自身財產管理有更多選項，參考日本信託法之『遺囑代用信託』以及美國『生前可撤銷信託』等規定，爰擬具「信託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託人可於生前妥善規畫自身財產，將財產信託給專業及可信賴之人（受託人），於生存期間以自己作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死亡後則轉由其配偶、子女或指定之人為受益人（他益信託），藉此保障高齡者財產安全、兼顧其財產規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最新統計，截至民國111年止，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17.56%，比率逐年上升，以此推估，我國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就有一位65歲以上），老年人口逐年增多，衍生許多高齡者財產安全問題，例如因健康或失智突然喪失財產管理能力，但子女或子孫卻揮霍家產且疏於照顧；高齡詐騙案件也有增加的趨勢，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都有3、4萬件詐騙案發生，其中65歲以上的受害人是所有族群裡增加最多的人，每年都以兩位數百分比成長。還有我國高齡單身人口也逐年增加，預先規劃老後生活的需求也日益提高，根據信託公會統計，105年開辦安養信託業務，管理的財產約82億、6千7百多人受益，而最新統計顯示，111年底管理財產增加至816億元、受益人數8萬3千人。然而現行卻欠缺足夠的法律規範維護高齡者的財產安全。\n二、為保障高齡者財產安全，使銀髮族可提早規劃自身財產，新增「遺囑代用信託」的規定，委託人（財產所有權人）於生前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生存其間，信託契約受益人是自己；委託人死後，則受益人則為被指定之人（例如配偶、子女），彌補現行信託法以遺囑為信託僅限於身故之後生效的不足。","對照表":[{"law_id":"01585","law_name":"信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信託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85:01585:1995-12-29-制定:4","說明":"本條增訂第一款\"自益信託\"與第二款\"他益混合信託\"兩種情況：現行信託法雖於第二條規定信託得以遺囑為之，但卻缺少「遺囑代用信託」的規定，也就是委託人（財產所有權人）於生前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生存其間，信託契約受益人是自己；委託人死後，則受益人則為被指定之人（例如配偶、子女）。鑒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增加，而且沒有近親、繼承人之單身、獨居老人也日益增多，為使銀髮族對自身財產管理有更多選項，參考日本信託法之『遺囑代用信託』以及美國『生前可撤銷信託』等規定，增訂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修正":"第三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一、約定委託人生存時以委託人為受益人，於委託人死亡時，受益人始取得受益權。\n\n二、約定委託人生存時以委託人為受益人，於委託人死亡後，受益人得自信託財產獲得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