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4:15+08:00","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何志偉","王美惠","林靜儀","陳歐珀","江永昌","邱議瑩","陳培瑜","賴惠員","陳秀寳","吳玉琴","何欣純","邱泰源","湯蕙禎","許智傑","吳思瑤"],"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69號","laws":["01441"],"提案編號":"20委10041269","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鑑於共諜案屢屢輕判，對於國家安全有很大的隱患，本席於2023年5月2日召開「共諜案屢輕判，如何提升國安」公聽會，會中法務部專家提到，向德恩案因法律規範不周延，使得該案僅能以貪污罪辦理，為杜絕此類案件，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役軍人向德恩為高階軍官，卻被中共吸收成為對台統戰的組織成員，然而因為國安法規範不周延，導致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辦理，本席於2023年5月2日召開「共諜案屢輕判，如何提升國安」公聽會，會中法務部專家提到，向德恩案因法律規範不周延，使得該案僅能以貪污罪辦理，為杜絕此類案件，爰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將加入或承諾成為組織成員或參與組織活動之樣態納入規範。\n二、現役軍人或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以故意犯第二條各款之罪者，對國家安全之損害極大；又，因校級以上之退役軍官對現役人員具有一定之影響力，容易拉攏、利誘現役軍人，使其參與間諜工作，此危害不亞於以現役軍人或公務員身分進行犯罪者，故應一併將此類樣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2","說明":"現役軍人向德恩為高階軍官，卻被中共吸收成為對台統戰的組織成員，然而因為國安法規範不周延，導致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僅能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辦理，本席於2023年5月2日召開「共諜案屢輕判，如何提升國安」公聽會，會中法務部專家提到，向德恩案因法律規範不周延，使得該案僅能以貪污罪辦理，為杜絕此類案件，爰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將加入或承諾成為組織成員或參與組織活動之樣態納入規範。","修正":"第二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n\n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加入或承諾成為組織成員或參與組織活動。\n\n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n\n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現行":"第七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7","說明":"一、針對違反第二條第二款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行為人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致國家安全受危害或致我國情報人員被逮捕、財產設施被抄沒或毀損者，加重相關刑罰。\n\n二、現役軍人或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以故意犯第二條各款之罪者，對國家安全之損害極大；又，因校級以上之退役軍官對現役軍人具有一定之影響力，容易拉攏、利誘現役國軍人員，使其參與間諜工作，此危害不亞於以現役軍人或公務員身分進行犯罪者，故應一併將此類樣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七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國家安全受危害或致我國情報人員被逮捕、財產設施被抄沒或毀損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違反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校級以上之退役軍官、現役軍人及公務員，以故意犯第二條各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六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n\n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