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34+08:00","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李德維","游毓蘭","林思銘","賴士葆","曾銘宗","孔文吉","吳斯懷","陳超明","楊瓊瓔","傅崐萁","洪孟楷","呂玉玲","王鴻薇","徐志榮","溫玉霞"],"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7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20委10041270","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為推動各地方政府之性別工作平等之專業性提升，正面列舉醫療或心理諮商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避免現行條文因未臻明確，常引發實務上之疑問或爭議；並增訂雇主受理申訴性騷擾事件，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或資遣程序，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n\n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n\n(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n\n(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n\n(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n\n(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n\n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n\n(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n\n(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n\n(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n\n(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n\n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n\n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n\n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n\n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3-07-31-修正:17","說明":"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及就業服務等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修正":"第十三條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n\n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n\n(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n\n(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n\n(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n\n(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n\n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n\n(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n\n(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n\n(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n\n(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n\n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n\n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n\n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及就業服務等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n\n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7","說明":"增訂第二項：雇主受理申訴性騷擾事件，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或資遣程序。","修正":"第三十二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n\n雇主受理申訴性騷擾事件，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或資遣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