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4:18+08:00","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溫玉霞","李德維","孔文吉","陳玉珍","洪孟楷","林為洲","徐志榮","羅明才","賴士葆","費鴻泰","林德福"],"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71號","laws":["05125"],"提案編號":"20委10041271","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為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要求特定場域之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惟公有路外停車場未納入本條文內容，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n\n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n\n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n\n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27-修正:39","說明":"一、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為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要求特定場域之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n\n二、本法諸多設定保留之停車場，卻未明訂公有路外停車場亦須保留車位，查公有路外停車場亦為公共停車空間不可或缺之一環。\n\n三、為充分保障上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特此增訂公有路外停車場作為本法之保留車位，藉此增進婦幼權利與福祉。","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n\n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n\n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n\n六、公有路外停車場。\n七、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