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40+08:00","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吳斯懷","陳超明","呂玉玲","溫玉霞","楊瓊瓔","王鴻薇","洪孟楷","林思銘","李德維","游毓蘭","賴士葆","翁重鈞","張育美"],"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79號","laws":["01773"],"提案編號":"20委10041279","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新增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以避免權勢不對等下，行為人對於受害人身心恐造成二度創傷，爰增訂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其情節重大者，學校應將行為人先予以停職。而為更進一步保障被害學生之救濟權益，爰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增訂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提高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行政罰鍰，以落實校方監督之責，以維護受害人權益。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28","說明":"新增第二項。為避免權勢不對等下，避免行為人對於受害人身心恐造成二度創傷，爰增訂涉犯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其情節重大者，學校應將行為人先予以停職。","修正":"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n\n調查期間，行為人涉犯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其情節重大者，學校應將行為人先予以停職。"},{"現行":"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n\n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n\n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n\n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44","說明":"為保障被害學生救濟權益，爰於同條款後段增訂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修正":"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n\n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n\n三、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得為訴願及行政訴訟。\n前項救濟，應俟申復決定作成後，始得提起。"},{"現行":"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n\n學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後段、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n\n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n\n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49","說明":"提高第一項行政罰鍰，以落實校方監督之責，以維護受害人權益。","修正":"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n\n學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後段、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n\n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或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n\n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序文、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目、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但書、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55","說明":"新增第二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四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目、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但書、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