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7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3:37+08:00","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傅崐萁","李德維","游毓蘭","吳斯懷","林思銘","賴士葆","孔文吉","陳超明","楊瓊瓔","王鴻薇","洪孟楷","翁重鈞","徐志榮","溫玉霞","呂玉玲"],"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280號","laws":["01275"],"提案編號":"20委10041280","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為讓性騷擾被害人能對性騷擾加害人能有效申訴，有效約制加害人，新增訂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伍）或資遣程序，以避免加害人以退休（伍）或資遣程序規避調查；另依據衛生福利部性騷擾事件實際裁罰案件數統計，2021年484件，平均裁罰金額19,406元，裁罰金額明顯過低，難收遏阻之效，故提高罰鍰金額，以期嚇阻日益升高的性騷擾事件發生，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n\n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n\n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n\n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n\n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n\n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n\n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n\n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n\n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n\n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23-07-31-全文修正:18","說明":"新增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伍）程序。","修正":"第十四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n\n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n\n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n\n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n\n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n\n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n\n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n\n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n\n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n\n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n\n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n\n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應暫停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其退休（伍）程序。"},{"現行":"第二十七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23-07-31-全文修正:33","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性騷擾事件實際裁罰案件數統計為2019年408件，平均裁罰金額17,175元、2020年322件，平均裁罰金額18,706元、2021年484件，平均裁罰金額19,406元，顯見現行條文第二項維持修法之前第二十條之裁罰金額，將難收遏阻之效，故提高罰鍰金額。","修正":"第二十七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7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