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8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07+08:00","提案人":["楊曜"],"連署人":["王美惠","趙正宇","余天","許智傑","趙天麟","吳玉琴","陳靜敏","莊競程","林靜儀","林宜瑾","鍾佳濱","林楚茵","陳培瑜","邱泰源","沈發惠","陳明文"],"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378號","laws":["02518"],"提案編號":"20委1004137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為使現行廢棄物清除責任臻於明確，並避免主管機關怠於追查污染行為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對於污染行為與狀態責任競合時，未訂有明確規範，易導致主管機關於稽查實務上逕行要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而怠於追查污染行為人之不公平現象。\n二、現行規範對於污染行為人，未明確列為清除責任人，此行為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不符，為使清除責任臻於明確，增列污染行為人負有清除責任。","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n\n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n\n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n\n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n\n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n\n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13","說明":"一、現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對於污染行為與狀態責任競合時，未訂有明確規範，易導致主管機關於稽查實務上逕行要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而怠於追查污染行為人之不公平現象。\n\n二、現行規範對於污染行為人，未明確列為清除責任人，此行為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之法理不符，為使清除責任臻於明確，增列污染行為人負有清除責任。","修正":"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n\n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污染行為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n\n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n\n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n\n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n\n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n\n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8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