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8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1:10+08:00","提案人":["楊曜"],"連署人":["許智傑","沈發惠","王美惠","趙正宇","陳靜敏","趙天麟","吳玉琴","余天","林靜儀","林宜瑾","莊競程","鍾佳濱","陳培瑜","邱泰源","林楚茵","陳明文"],"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0-17","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379號","laws":["02545"],"提案編號":"20委10041379","案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鑑於警消人員，可能因執行勤務時，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下，若能即時被告知資訊且事後及早預防性投藥，就能大幅降低染病風險，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中提到，針對職業暴露愛滋病毒處理原則為，避免直接接觸到愛滋病感染者的血液或體液是最主要的處理原則，但在意外暴露後的適當預防性投藥（post-exposure prophylaxis,PEP），也是確保人員不受愛滋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如經醫師評估需使用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則要越早使用越好，不要超過72小時，由此可知，基層警消人員，若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後，能即時被告知資訊且事後及早預防性投藥，就能大幅降低染病風險。\n二、據疾病管制署的統計，因執行業務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包含醫護人員及警消人員等，從民國109年至112年八月已補助411人進行「預防性投藥」，且後續追蹤並無發展成愛滋病，顯見預防性投藥措施之重要性。","對照表":[{"law_id":"02545","law_nam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n\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18-05-18-修正:12","說明":"一、將感染者就醫時的告知義務，擴大範圍納入就醫前之「到院前緊急救護」，同時擴大被告知對象，以期對於非醫事人員能有更周延的保護，降低被感染風險。\n\n二、《緊急救護辦法》中已有定義何謂緊急救護及救護人員。\n\n三、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已有敘明，在諸多情形下，警察人員亦會參與救護勤務，而在基層警員實際執行值勤上，有時員警也是第一時間抵達現場之人員，因此，有其必要將警察人員納入。","修正":"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到院前緊急救護、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救護人員、警察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n\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8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