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5:01+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謝衣鳯"],"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0-06","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23號","laws":["08128"],"提案編號":"20委10041423","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2022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1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59萬家，占全體企業達 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其內銷與出口表現亮眼，顯示其對活絡我國經濟與就業市場扮演重要角色，惟政府為鼓勵企業進行智慧製造、數位轉型與強化資安防護，投資抵減優惠期限卻未能與台版晶片法案一致，強化整體產業競爭力效果大打折扣，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2022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1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59萬家，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為920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中小企業銷售額超過26兆元，占比超過5成，內銷額及出口額表現亮眼，顯示中小企業對活絡臺灣經濟與就業市場扮演重要角色，為強化產業競爭力、支持企業進行智慧製造、數位轉型與強化資安防護，投資抵減優惠期限應與台版晶片法案一致，由現行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說明":"一、隨著智慧化、數位化，以及客製化消費時代來臨，政府應協助企業加強相關技術的整合，並推廣其應用。\n\n二、為協助廠商導入智慧機械與5G行動通訊等相關技術與設備，因適用門檻較低，較能惠及中小企業，然其租稅優惠期間最多只有五年。因此，為協助企業應對智慧化與數位化時代來臨的挑戰，並加強資安防護，應比照「晶片法案」之適用期限，延長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及資安投資抵減優惠期限，由原定之113年底全面延長至118年底，以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