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19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time":"2024-01-18T13:45:04+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謝衣鳯"],"first_time":"2023-10-03","last_time":"2023-12-04","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425號","laws":["02528"],"提案編號":"20委10041425","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有些台灣婦女因無子宮、因子宮與免疫疾病、或懷孕或分娩將嚴重危害其生命安全，所以無法自然懷孕與生育。期盼能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實現生兒育女的願望，而為更好保護所有的參與者，包括代理孕母、採取人工生殖之夫妻以及未來的孩子的權益，若立法為代理孕母的整個流程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把相關的責任義務明確規範，將可以降低爭議。同時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長期低落，已淪為世界各國之末。因此，為無法透過自己子宮而生育者燃起一絲希望，並部分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8","law_name":"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528:02528:2007-03-05-制定:2","說明":"權益保障對象之順序調整為人工生殖子女、代孕者、不孕夫妻。","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代孕者及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n\n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n\n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n\n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n\n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及生產胎兒者。\n\n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n\n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n\n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說明":"一、增列代孕者、代孕生殖及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之用詞定義。\n\n二、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百零四年代孕生殖民意調查結果，贊成許可「政府出錢設立」的機構來從事國內居間代孕服務有百分之七十九點六民眾，次之有百分之三十二點二民眾贊成由「民間經營的非營利組織」來執行。多數民眾贊成居間機構應為非營利屬性，且由政府出錢設立；又財團法人得由政府捐助成立，爰居間代孕服務機構規範以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限。","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n\n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n\n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協助之夫及妻。\n\n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n\n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或代孕者孕育及生產胎兒者。\n\n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n\n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n\n八、代孕者：指與受術夫妻約定，接受其胚胎植入子宮，代為孕育及生產胎兒者。\n九、代孕生殖：指以人工生殖方式，對代孕者施行孕育及生產胎兒之技術。\n十、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n\n十一、居間代孕服務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於受術夫妻委託代孕者代孕前後，提供居間協調、協助代孕契約簽訂及相關服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現行":"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law_content_id":"02528:02528:2007-03-05-制定:4","說明":"配合組改修正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現行":"第七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n\n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n\n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n\n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law_content_id":"02528:02528:2007-03-05-制定:9","說明":"配合第二條用詞定義修正，酌修文字。","修正":"第七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代孕者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n\n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n\n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n\n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現行":"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n\n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n\n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n\n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n\n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law_content_id":"02528:02528:2007-03-05-制定:17","說明":"配合第二條用詞定義修正，酌修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n\n一、受術夫妻或代孕者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n\n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n\n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n\n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或代孕者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現行":"","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新增本章增訂代孕生殖及代孕者相關規定。","修正":"第三章之一　代孕生殖之施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開放給至少一方用自己生殖細胞之夫妻，但妻無法以自己之子宮懷孕者之委託代孕生殖之要件規範。\n\n三、避免代孕者變成外國人剝削本國孕母之觀感及外國人使用本國健保資源，爰參考英國及澳洲制度，限定委託夫妻至少一方為本國籍。\n\n四、僅限開放借腹型代孕，因此若以代孕者之卵子或使用代孕者之配偶精子形成胚胎，即屬指定捐贈人等，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得應受術夫妻或捐贈人要求使用特定人之生殖細胞，爰規定不得使用代孕者之卵子，代孕者有配偶時，不得使用其配偶之精子。","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受術夫妻委託代孕生殖，除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外，至少一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n\n一、妻無子宮。\n\n二、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n\n三、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n\n受術夫妻委託代孕生殖，須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時，不得使用代孕者之卵子；代孕者有配偶時，不得使用其配偶之精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9060000/details"}